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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哥在1988年9月过继老大四子为嗣,但二哥于1997年农历十一月初六早年逝世得年48岁,就在当年腊月二十八日,二哥前妻就带嗣子订婚另嫁裴某,把二哥生前的积蓄、室内财物、所有存粮全部带走已空,就连自己和嗣子的承包土地都调给了别人,在大队过了户。不能带走的是房屋、树木、二哥和老人的2.6人的承包土地,还有一处哥三始终没分的空宅基,老大还扣了人家一台拖拉机。然后结婚去了潍坊居住做买卖。当时我们二老健在,直至2005年11月18日母亲去世。97年二哥人死妻带子改嫁已是孤魂一坟了。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哥剩余的是固定财产按法应为二老养老所有。(八年赡养老人,看病就医,发丧一切费用都有我和大哥负担)。不足六年二哥前妻和新夫产生矛盾,新夫被逼无奈上吊而死。后来老大借原嗣子抚养和二哥前妻裴某家产等为由,经法院同二哥前妻段某打了官司,对方给了补偿费和两处宅基,把养子退还给我家老大,法院有结案宗卷可查的,律师是有资格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的。是以养子养父合法理由把养父裴某家的两处宅基都卖掉了,(以房契为证)。老大却成了我二哥的继承人,所有剩余的房屋、宅基地,承包地、树木全部霸占为己有,到现在我也没找到那条法律有如此继承法之规定啊!裴某的养子应该与二哥没有关系了,法院判决绝不会判出嗣子、养子财产双份继承的,如养子再变嗣子,八年赡养二老应为一股尽孝,来继承二哥赡养老人的义务才合理合法,老大成为老二的继承人法在那条?《继承法》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均分方可合理合法。

继承 2018-12-05 11: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
    第一,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
    第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
    第三,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继承。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
  •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 1、父母60岁以上或没有生活能力时或者子女有独立经济能力时,子女要承担赡养责任。
    2、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4、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5、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6、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等等。
  • 没有赡养父母,有继承权吗?
    如单纯没有赡养父母,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继承权。
    依据: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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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赡养老人,裴某的养子应该与二哥没有关系了,来继承二哥赡养老人的义务才合理合法,老大成为老二的继承人法在那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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