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哥在1988年9月过继老大四子为嗣,但二哥于1997年农历十一月初六早年逝世得年48岁,就在当年腊月二十八日,二哥前妻就带嗣子订婚另嫁裴某,把二哥生前的积蓄、室内财物、所有存粮全部带走已空,就连自己和嗣子的承包土地都调给了别人,在大队过了户。不能带走的是房屋、树木、二哥和老人的2.6人的承包土地,还有一处哥三始终没分的空宅基,老大还扣了人家一台拖拉机。然后结婚去了潍坊居住做买卖。当时我们二老健在,直至2005年11月18日母亲去世。97年二哥人死妻带子改嫁已是孤魂一坟了。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哥剩余的是固定财产按法应为二老养老所有。(八年赡养老人,看病就医,发丧一切费用都有我和大哥负担)。不足六年二哥前妻和新夫产生矛盾,新夫被逼无奈上吊而死。后来老大借原嗣子抚养和二哥前妻裴某家产等为由,经法院同二哥前妻段某打了官司,对方给了补偿费和两处宅基,把养子退还给我家老大,法院有结案宗卷可查的,律师是有资格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的。是以养子养父合法理由把养父裴某家的两处宅基都卖掉了,(以房契为证)。老大却成了我二哥的继承人,所有剩余的房屋、宅基地,承包地、树木全部霸占为己有,到现在我也没找到那条法律有如此继承法之规定啊!裴某的养子应该与二哥没有关系了,法院判决绝不会判出嗣子、养子财产双份继承的,如养子再变嗣子,八年赡养二老应为一股尽孝,来继承二哥赡养老人的义务才合理合法,老大成为老二的继承人法在那条?《继承法》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均分方可合理合法。
继承
2018-12-05 11:05
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