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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委托我帮他的朋友办理信用卡,我就用自己公司的公章盖了三张收入证明,其证明上的内容是银行写的,办卡资料上也是银行写的,签字不是我签的,我就是介绍给银行,然后办出他3个朋友的信用卡,两张一万一张五千的,然后在我公司POS机刷卡消费过,至今未还(已过去一年半),后经警方查找3人都说不是本人办理,之前找我的那位朋友也悄然不知所踪,留下的电话也变空号,QQ号码也把我删黑名单。但是我现在有当初和那位朋友的聊天记录,证明是他叫我帮助办卡,而且上面有我要求必须本人签字的字样。也有他当时的电话号码。最近他又上线了,我却查不到他在那里上网,我该怎么做,不想为这事负法律责任。希望律师能帮帮我,我定有报酬!

银行 2018-12-05 11: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信用卡黑名单贷款买房,银行都会查看借款人信用情况,如果逾期情况较为严重,则无法获贷。反之,如果逾期次数较少、金额小,并且事后已按时足额还款,银行会酌情考虑为其发放贷款。
    黑名单的话就没法跟银行打交道了,要结清满1年以上,或时间超过5年,才能不影响或影响较小。
  • 信用卡未还款属于民事纠纷,应承担民事赔偿,除恶意透支、恶意欠款外。
    信用卡逾期后要承担违约责任,补缴罚金,并在个人征询上留下不良记录,应采取补救措施。
    信用卡逾期是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个人信任产生污点,不利于后期的银行借贷业务,在征信报告中产生逾期记录。
    逾期的后果:
    1、承担高额罚息;
    2、造成法律纠纷;
    3、在全国征信系统中留下“信用污点”。
    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就会被视为“恶意透支”。
    指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透支5万元至20万元之间就属于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
  •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
    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
  • 在法律上,担保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担保就是写担保书时在书上必须注明是一般担保,在法律上只承担一般的责任;没注明一般担保的就默认为连带担保,在法律上要承担连带责任。所谓一般担保就是自己不必为债务人承担经济上违约责任。
    所以,担保人不承担债务人违约责任的,应在其双方协议书、合同上注明是一般性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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