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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结婚快十年了,孩子九岁了。从07年开始,他没有出去做过事,一直都是我上班养活自己和孩子,有时公公会稍微贴补点。这五年了,我的心里一直很压抑,为了他的不上进,不够体贴我,总是生气,而且一直生病。中间也有吵过,闹过,他一直没有长进,这让我很失望。虽然心里一直有想打算,可因为孩子,我都忍了,在家里我像个保姆一样,为这个家辛苦。唉!到头来,他一直也不理解我,对我所做所为,觉得是我应该的,他说每一句话,做的每一件事,都深深的伤痛了我的心,我是个心思细腻的人,受不了这个,感觉对生活经验失去了信心。现在我对他彻底的死心了,不再抱有任何人幻想了,我想跟他离婚,想结束这段婚姻。而且想要儿子的抚养权,我能得到吗?

离婚 2018-12-05 12: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这就是说,一方下落不明的可以离婚。 但下落不明不等于失踪。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因为离婚和宣告失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不可以同时进行,所以你可以选择离婚或者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需要失去对方联系两年后再向法院申请。您也可可以不申请失踪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 流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 离婚涉及的纠纷较多,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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