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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8月7日23时许,姚茂林等人在新晃县李树乡看完电影后回家路过犯罪嫌疑人杨从星放置抽水机的河堤,杨从星误以为姚茂林等人盗窃其抽水设备便破口大骂,为此双方发生言语冲突,随即杨从星上前用木棍殴打姚茂林,见姚茂林随手捡起地上的石头准备还击时,杨从星又用匕首猛刺姚茂林的胸部,姚茂林被刺中心脏后,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犯罪嫌疑人杨从星于次日潜逃,隐姓埋名、娶妻生子。2016年5月11日,犯罪嫌疑人杨从星在云南省丘北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刑事辩护 2018-12-05 13: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警方都会上网追捕,至于警方动用什么手段技术侦查手段,只能根据案情发展决定了。如在犯罪嫌疑人亲朋好友中摸排、对可能出现的地点进行布控、手机定位监测等。
      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二百六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 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犯有重婚罪,且当事人已有自首情形,且身孕已有六个月等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对此犯罪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较大。
    建议当事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等规定,当事人抓紧时间委托或请求法律援助等方式提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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