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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人和医疗负责人是什么关系?出来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谁负责?

医疗纠纷 2018-12-05 14: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不是因为医疗过失,而是由于患者病情的发展变化及其它现实的客观因素,造成患者意想不到的死亡。  在医疗实践中,有时医疗方面虽然为患者尽了最大的努力,终因患者的病情危重救治无效而死亡;有时限于现代医疗技术,检查方法和治疗手段的局限,医务人员对一些疑难疾病或尚未被人们充分认识的疾病束手无策;有时限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没有足够的紧急检查和抢救时间,缺少必要的设备或其它适当的条件发生残废等不幸事件;有时患者的疾病发生难以预测的意外情况,使病情恶化突然死亡;有时则是由于患者的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导致死亡等,均属于医疗意外。  
    1.精神病科的治疗,如电休克、胰岛素休克和各种注射及口服治疗性药物等均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治疗过程中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治疗后发生猝死、栓塞、癫痫持续状态、心跳呼吸骤停或其它严重不良后果,均属医生意外或并发症。  
    2.精神病由于高度兴奋,躁动不安,脑动脉硬化突然发生脑血管意外,脑血栓形成,或有智能低下,心肌梗死病史的患者,在发生其它科疾病时,不能及时叙述病情,又无明显的临床体征,造成延误治疗或严重不良后果,应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  
    3.凡是自杀念头的精神病人或在某些精神症状支配下,出现的突然冲动行为,造成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医护人员确实尽到职责,属医疗意外。有时精神病人冲动时,工作人员由于维护他人安全或自卫躲避而发生病人的损伤及其它不良后果者,也属医疗意外。但应强调指出:精神病人要危害医务人员时,不可采取防卫过当行为,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疑难性精神病,或症状不明显的合并症,由于从医学角度尚不能被认识,虽作了详细检查、会诊研究,但因目前的医疗水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明确诊断而发生严重不良后果者,应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
  • 您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方全责造成您的人身伤害,您可以要求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尽快提起诉讼。提示: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 医疗纠纷流程:第一步,鉴定医疗事故。
    第二步,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第三步,根据《条例》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的医疗事故赔偿基数。
    第四步,计算赔偿总额。计算公式为:赔偿总额=上述11项所加总额×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
    第五步,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根据确定的赔偿总额给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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