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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前我对象和他一个朋友把一男子打了、鉴定是轻伤,五天前派出所来我家把他朋友俩抓走了、我问派出所这事怎么处理,派出所说案子移交到检察院不归他们处理。我想问下,移交检察院怎么回事?还有,如果我方与受害者达成协议、民事赔偿、受害者并且同意不继续起诉,是不是就好办了?还有。如果我对象朋友那方不认赔偿,会影响到我对象么?

刑事辩护 2018-12-05 15: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您好!
    1、过失致人死亡是一个刑事上的认定,这需要从多方面的情况以及证据来恒量,按照您所说的具体情况,刘某是不属于紧急避险致人死亡而可以划入过失致人死亡的范畴内。但是死者的跳车行为对其死亡也有一定的关系,相对来说刘某的情况可能不是很严重。当然这要看公诉方的意见以及证据。
    2、私下签订的赔偿协议,只要是合法的,双方认可的,即是有效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3、左某与此案并无直接的关系,在赔偿中的承担额不会很大,但还是要看协议中是如何议定的。
    4、保险受益要看当时的保险合同中是如何签订的。
  • 轻伤案件经公安局初查,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事实不清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投诉,由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被害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轻伤以上构成刑事案件,需追究刑事责任。
      鉴定为轻伤后需立案,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各个环节有严格的办案时间期限。公安机关要对嫌疑人传唤到案刑拘,报请检察院批捕;如嫌疑人在逃,要抓捕归案。
    在此期间,轻伤案件可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则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拿到轻伤鉴定证书就无疑拿到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上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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