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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午我吃完午饭在房间里休袁恒扣夫妻两跑到我家来无理取26号的时候袁恒扣已经来闹过一次了,原因是借我三叔建房之机,来报复以前的建房矛盾,要说明一下的是我父亲的住宅和袁恒扣靠在一而我三叔现建的这间房子离他家的住宅有1里多而且房屋已经建得差不多就差封屋顶袁恒扣跑过来要求我家人要为以前的建房矛盾象他家道农村建房不处理好矛盾是不能建没有办法只好请来村干部出面调解此我家人到他家道歉,此事就算告一段落于是我叔叔和我奶6日晚都到他家去道了歉,当晚我不在家,但袁恒扣家要求我和我老婆也要去道我叔叔当晚答应他次日晚上让我和我老婆去道等到27日晚上我和我老婆一起去道个歉就应该没有话好说了,可是没等7日晚中午袁恒扣夫妻俩就怒冲冲的到我的住我的住地靠着我叔叔现建房)骂爹骂娘,当时我老婆不在我在房间本来是想出来陪个笑脸劝走了事可骂得实在难走不出去.我家人通知了村干部前来,村干部来也被他家骂走我的叔叔一直在劝说他们先回持续骂了有三刻钟时间,什么难听的都骂到了,而且越骂越激我听到外面有摔碎碗的声音,实在忍不住了,从床上爬起来,穿了个拖鞋就出去当时袁恒扣老婆看到我出就充着我骂,我就一把抓住他老婆的衣服的肩部往外拖,叫他不要在我家闹,拉到门口的时候袁恒扣也冲过来抓住他老婆就想抓我的脸,在两人抓我一人的情况我只能抓住他们的头发,但是还是被他们把我推进了屋内,这时外面围观的人看不下去就跑来拉我松了手,袁恒扣就躺在地上装死,嘴里quot;打死人了,救命",而他的老婆就乘势跑到我家餐桌边,把我家饭桌上的所有东西全一把掀到地当时我家吃完饭碗碟和热水瓶以及电视遥控都在桌两眼还在四面环顾找可摔的东西,没办法只能再次把他老婆往外拉,袁恒扣又从地上爬起来,三人又揪在一揪到大门边的时刚才拉劝的邻居又过来拉劝,这时我看到外面的路上已经围观了很多人,我叔叔也在打110报警,在有人拉劝的情况下我随即先松了手,而他们夫妻两个似乎余怒未她老婆一把就要来抓我的脸,我只能再次抓住他老婆,而袁恒扣原来抓我的手没有另外一只手抓住我的下身,我感觉到下身疼痛的情况下,只能本能的抬起一条腿护住下身,松开抓他老婆的一只手(右手)抓住袁恒并把他往一(我脸对着东南方向,)往西南甩开了他,他老婆还揪着,这时听到袁恒扣喊救命,而袁恒扣人已经到了我的东南方米左右的地方,并且人头朝西睡了下去,看到这种情况,他老婆和我都松了手,她老婆要求送他去医而我认为袁恒扣是装出来的,就要求等110一会儿功夫110就到110出警的同志把现场摔坏的东西拍了照而袁恒扣还是不肯起来,警察要求他家自己去医院治再处她老婆说没而我平常送货的三轮摩托车正好停在门口,警察就劝我用车送他去医我就答应到了医院检查才知道是肋骨断了一并伤及肺导致气胸,(法医鉴定属于轻伤)在派出所的笔录中对方一直强调是我穿的皮鞋故意踢伤他而我当时穿的是拖也根本没有踢16天后袁恒扣出院了,花费医药000多元,派出所出面为医药费一事出面调他老婆出的根本说不到一我要求他女儿女婿出面,而过了几正好我父亲出了车脑部严重受创,要照顾生命垂危的父亲,加上我认为这件事情上我不存在过错,就把调解一事暂时放下来而对方却把我告上了法院以刑事附带附带民事起诉我故意伤害并付带民事赔偿24000多元,(致伤原因改成说我是把他甩到三轮摩托车上撞请问各位我该如何应诉,而我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损害赔偿 2018-12-05 16: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派出所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功可以对当事人治安处罚,你们的行为属于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了,治安拘留完全可能。调解不成功,你们可以自行到法院起诉(各项费用赔偿问题),对方也可起诉你,起诉的问题与派出所是否结案没有多大关系,派出所调解赔偿问题不是主要的,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才是主要的,只不过派出所要先调解,调解成功了一般也不处罚。
    另外派出所不会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陪对方多少钱,派出所只是居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不违法派出所就会认可。

  • 1、无论是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家属应当清楚一个重要原则,无论怎么赔偿,鉴于犯罪嫌疑人的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致人死亡,这种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为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反对并且惩罚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震慑有犯罪企图的人,让其充分明白与懂得犯罪行为的后果与代价。犯罪的人必须依法受到相应的惩处。
    3、如果因积极赔偿受害人直系亲属,在民事方面满足受害人亲属,并取得了谅解书,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那么如果真的有这种法律规定,它又传递的是什么样的价值观念?是“花钱可以买命”的价值观念么?这种价值观念会被其他国家以及本国民众和后代所不齿么?所以,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致人死亡的后果都是比较严重的,为了体现刑法维护社会和谐、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同时亦为了体现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无辜失去生命的尊重。犯罪嫌疑人必须接受法律的惩罚。
    4、取得受害人家属书面谅解,仅为法定的从轻处罚事由。具体量刑标准由受理案件刑事审判合议庭,根据案情,在法定原则内结合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2条、233条、234条
  •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是否构成轻伤,要由公安机关法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法医鉴定后才可确定。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比如胸部损伤轻伤标准为:
    5.
    6.3轻伤一级
    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6处以上。
    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f)食管挫裂伤。
    5.
    6.4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2处以上。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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