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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二、的大学生,我同学家去十月发生了一件她无法相信的事,她弟弟被自己街上的青绑架杀害了,听说就在本6号法院开庭的前夕,我听到我同学的诉说,我简直不敢相信~当地检察法院部门竟然会说中国法律有这样的规定:犯罪分子的亲人能为犯罪分子立功!我听到这些话,顿时心里好难受,难道中国真的会有这样不公平,愚昧的法律吗?事情发生在去的十月份湖南省邵东县佘田桥镇街上的一0多岁的男青由于赌博输了几十万,于是他就绑架了本镇街上的一个才7岁的小孩索要50万元,由于这小孩认识这凶手,于是在绑架后就把小孩杀害了,而且杀了后把小孩的脸都用火烧变容了,埋在街上后面的山上后来由于在当地群众的强烈反映下,公安部门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后来在法院宣判前的这段日子,凶手的家有由于有点钱就到处走关系,此案明天开审也就本6号但是受害者家属咨询当地法院和检查院的工作人员说次凶手不会被判死刑,应该是死缓,他们的理由是不久前邵东监狱逃跑了一个犯人,后来是这凶手的父亲抓到了这个逃犯,说这事可以为次凶手立功~我想咨询下律师们给个答案,我问了一些律师说法律上没有这样的事,为什么在我们当地公安检查部门却会有这样的说法呢,难道一个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杀人犯罪,他是亲人能替他立功吗?难道中国的法律会随历史的进步而倒退吗?这样的愚昧的法律到底中国刑法上有规定吗?希望能帮助我同学家讨个公道,为社会注意的法律天平发挥自己的作用而坚持正义的律师给予指点,谢谢~

刑事辩护 2018-12-05 17: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绑架后致人死亡的,以绑架罪所包容,一般不单独就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但是,如果实施强奸等犯罪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 绑架罪漫画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二、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 行为人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适用绑架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而不能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有三种情形:一是在绑架过程中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杀死被绑架人;二是绑架行为实施后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之前杀害被绑架人;三是因勒索不成或非法要求得不到满足而杀害被绑架人。
    对于行为已勒索到财物或者已满足不法要求后释放人质时,为了灭口或出于其他目的杀害被绑架的,是否属于上述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此种情形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应数罪并罚;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 这种犯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
  • 什么情况可以判处死缓?

    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


    (1)民愤不是极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


    (4)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


    (5)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


    (6)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杀人的;


    (7)其他特殊应当留有余地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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