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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取得医师资格证在正规医院执业,但在行医的过程中,替刘某实施整形美容手术,导致手术失败。经查,李某实施整形美容手术主体资格不符合。请问是不是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是以非法行医侵权来诉讼?哪种方式最好?

医疗纠纷 2018-12-05 18: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有的人就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赔偿,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
    《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行政处理的层面。而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所以,对于《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以及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于这类情况的医疗纠纷,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
    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行为给患者身体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1、事故鉴定如何申请  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2、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3、六种情况属于例外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涉案各方围绕诉讼要做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准备和提交证据,法律对于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规定,涉案各方针对自己在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准备证据材料,并向法庭提交。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必须符合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病历资料是重要的书证,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提交与案件有关的全部病历资料原件,包括主观病历资料和客观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原件需要自己保存并用于存档的,需要向法庭提供全部原件和全套复印件,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一方常常持有从医疗机构复印的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病历资料,些病历资料因为盖有医疗机构的公章,而具有与原件同等效力,在医患双方持有的病历资料不相吻合时,患方所持有的盖有公章的复印件具有高的效力。
      此外,当事人向法庭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
    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
    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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