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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后因为盘锦一家单位招牌,我独自一人到盘锦工作003春天我与我的丈夫相识,虽然他有家庭,但是我却相信了他婚姻不幸,等他离婚后与我结婚的承诺004月他离婚005月我们登记结婚,当时我已经有个月的身孕。因为他的父亲一直以我是第三者为由激烈反对我们结婚,所以他就提议瞒着他的父亲,在我的家乡丹东登记结婚,并说服我的父母在丹东举行了婚礼00504日,我们的女儿出生。因为他父亲的强烈反对,给我们的生活增添了沉重。孩子出生后,我多次要求他到单位办理证明给孩子上户口,可是他总以各种理由搪塞我,在今日,我强烈提出,如果他再不办理我就自己到他单位去办理证明,他恼羞成怒,对我破口大骂并对一直帮我们照顾孩子的我母亲大打出手。为了给孩子上户口,我找到他的父亲,可是他的父亲得知后,不仅不给孩子上户口,还找到我的住处要求我马上和他离婚,下午就去办理,还说给孩子上户口离了婚就可以了。就因为我没有在他父亲指定的时间办理离婚,老人家就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我,对我进行漫骂和警告,说他接受不了我,如果我的丈夫不与我离婚就和他断绝父子关系,不让我丈夫与我和孩子见面联系,搜刮他的钱款、工资卡、银行卡,不给我和孩子生活费用,并说婚我非离不可,孩子要送人,还说要采取不法手段收拾我,让我等着。随后他多次到我的住处漫骂闹事,为了不让个多月的孩子受到更大的惊吓,我不得不悄悄搬离住处,过着躲藏的日子。因为我在盘锦举目无亲,又因为听从丈夫的话辞掉工作在家长期照顾孩子,父母远在丹东,我母亲又有心脏病,在盘锦我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力量实在太微弱了。当我给我丈夫的单位打去电话要求办理证明给孩子上户口时,我听到了让我更加吃惊的消息。我丈夫结婚的事情没有向单位汇报,并且从未给孩子申请过生育指标,更谈不上上户口的事情了。更可怕的是,他当时与我登记所用的身份证和户口更是他假造的,因为在我的家乡登记,他诬陷为结婚登记是我和我家人找人假办的,即使我不离婚也是无效婚姻,不再对我和孩子负责。现在的我真是天天以泪洗面,因为当时的错爱他人,一时执着落得如此下场,最惨的是害了我幼小无故的女儿。今天,我在这里写下我的遭遇和现在的惨状,不是为了我自己,我只是希望能得家乡律师的帮助,为我的女儿争取到最大的幸福、我想问郑律师,现在如果我不肯离婚我可以通过什么来保证我和孩子的权、对与我丈夫父亲逼迫我们离婚的行为,在我不去法院告他的情况下,我怎么能阻止他的行为?

离婚 2018-12-06 01: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2005年3月国家教育部公布新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大学生结婚需经学校同意的旧规定。教育部有关官员同时强调,学校不干预和不禁止,不等于教育部门提倡在校大学生结婚。
    新《规定》于今年9月1日生效,意味着从新学年开始,中国大学生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即可登记结婚。  但是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并不表示提倡他们结婚。大学生处在学习的大好时机,限制大学生结婚的出发点是保障大学生更好地实现求知权,“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
    ”大学学府与社会上其他机构有本质区别,如果大学生在学校组建婚姻家庭,将会给高校教育制造麻烦,婚姻家庭的拖累,会大大限制知识的获取和自身素质的提高。目前我国很多大学虽说是实施学分制,但并没有像国外那样是完全的弹性学制,学习时间不太自由。
    经济方面等结婚的条件也不成熟,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大多数学生还要向父母要钱。如果结了婚,那么经济来源、住房等生活问题也随之而来,都会困扰学生、家长和学校。  大学是人生学习的黄金时期,而且社会压力、学业压力较大,年轻的大学生思想趋于成熟,思考问题趋于冷静,不要过早步入婚姻。
    婚姻更多的是责任和义务,草草结婚,很可能是学业、婚姻都一无所获。
  • 登记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系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的分担达成协议,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离婚决定,收缴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 [3]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指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
    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养育等作出离婚判决。
    判决离婚后,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个月作出判决,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 一、离婚案件分为两种形式:
    (1)、若双方能够对全部事项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应当起草严谨、完整,避免因起草不当,造成日后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诉讼;
    (2)、若双方对某一项事宜未协商一致,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二、关于财产方面: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人一半。但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抚养权的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以将来对孩子医疗、教育、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综合认定;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主要取决于孩子的意愿。司法实践中有效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技巧,可以面谈。
    四、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为不抚养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的较多。
    五、不抚养孩子一方不因支付了抚养费,而免除将来孩子需要正常、合理的大额支出。
    六、另外,离婚案件还涉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承担、婚姻过错赔偿、一次性经济帮助等法律问题。
  •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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