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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婚生子于2006年某月生,因双方感情破裂,经协商一致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自2012年8月起每月30日前打到女方指定帐号,直至婚生子18周岁为止。婚生子上幼儿园和上大学期间所有教育昆曲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男方享有探视权,以不影响婚生子正常学习、生活为准。三、共同财产产权某栋号产权归婚生子所有,待婚生子满十八周岁时男妇双方应主动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费用由女方支付,上边房产内的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女方对上边房产享有居住权,如再婚则女方不得继续在上述房屋内,女方再婚后应主动搬出上述房屋,男方在女方搬离上述房屋后探望婚生子可在此屋内居住,直至双方约定探视结束为止。四、双方无共同存款分割争议,双方各自生活物品归各自所有五双方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欠男方姐姐18400元由女方承担5000元,男方承担13400,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这内双方各自还清,其它各自名下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六上述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设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本协议无意见并保证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2010年8月3日离婚补充协议书男方与女于2010年8月3日在某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经双方协商对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进行变更,由原来的共同财产产权某房屋产权归婚生子所有,房产内的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改为共同财产产权某房屋和房产内的所有物品男女双方各拥有一半,并对双方50%的房产权作以下协议:一、不管双方再婚,他的再婚配偶和子女都无权继承这一半的房产权,只有他们的共同的婚生子一个有权继承,注:婚生子以后不赡养他的父母,任何一方有权不让他继承这一半的产权。、此房屋不得买卖,买卖需经双方同意才可,任何一方无权买卖,等婚生子大学毕业后,任何一方有权买卖此房。三、男女双方对些房有共同的居住权,任何一方再婚不得继续住在此房内,应主动搬出此房屋男方休假期间随时有权看望婚生子,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可跟父住一段时间。四上述协议系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设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并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不得违反本协议。2010年8月16日离婚前2年,两人已分居,女方一直在家带孩子。女方2012年6月结婚以来,男方已不再支付生活费,请问我想重新分割我们共同的产权房,该如何处理。

离婚 2018-12-06 01: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
    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离婚时房子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 离婚时,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 婚前财产协议书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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