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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我同学担保的是私人价款,就是说我同学向他的好朋友借的钱,让我去做的担保,他的朋友我以前根本就不认识。借条上写的利息是2.6分(月息),我同学实际支付的是月息一毛,这是被起诉以后我才知道的。我同学告诉我这钱借来是用于生意周转,实际却是放了高利贷。我有种被蒙骗的感觉。去年他朋友向法院起诉,借条上改成了月息1.6,是私下改的我并不知道。而且没有执行我同学,直接就把我工资卡给冻结了,是不是不合法?年前开庭宣判了,我同学分期分批还他朋友钱。因为他没按照约定还款,我的工资卡再次被冻结了。已经三个月了,我唯一的生活来源被掐断了,吃饭都成了问题,而我同学根本就不管不问,看他那态度好像就是想用我的工资替他还债。我现在该怎么办?

离婚 2018-12-06 21: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注意,超出部分只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而已,如果借贷人愿意还高额利息,并不违法,所以说放高利贷,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只不过没有法律保障而已。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民间借贷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假如银行一年期的利率是4%,则融资机构不超过16%即是合法的

  • 1、法院冻结工资卡,并扣划资金不需要通知持卡人。在扣划完成后,能够通知的,应当通知持卡人。n  
    2、法院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包括工资卡),是法院在依法行使职权,是强制执行的,不以被执行人的意志为转移。n  
    3、就是说,法院强制执行是强制性的,被执行人只能接受,无权拒绝。如果认为法院执行错误,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nn  民事诉讼法n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n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n
  • 法院可以冻结、提取债务人工资,但因保留生活费。一般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采取冻结其工资以及银行账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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