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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兄弟,由于太过忠厚老实,,一直搞不到对象。在今年4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女方。经过一个月的交往,女方便提出结婚,5月2日结的婚,婚后,女方经常到处工作,说是出差,到8月份说是要我兄弟拿10万开店,一回说要到广州开店,一会说到深圳开店,最后的结果是到广州开店的,我们看情形不对,只给了4万,把我兄弟也带到广州了,在广州他自己找的工厂,在工厂住宿。因为没有拿到她要的那么多钱,女方一直拒绝同房,也不理我兄弟,前两天女方提出要离婚,请问这种情况能要会借给女方的4万元借款么,还有结婚前给女方的见面礼有5000,订婚给了5000的上门礼金,结婚的聘礼10000,及她家亲友小孩的6000,和给女方买了20000元首饰,结婚买衣物办酒席一共花了9万多元,这些钱该怎么办,现在她提出离婚,可以要回赔偿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女方最近要求离婚,说要钱是一分都没有,婚是一定要离的,她现在在广州开了一个美容店,说是借了20来万的借款,要求我兄弟承担一半,这个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么,因为女方以前一直在广州打工,听说在外面有几个情人,就是家里没有找到证据,如果有证明女方有过错,可以要求赔偿么。

离婚 2018-12-06 12: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为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受害一方有权要求侵权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
    一般情况下,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离婚的,则可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 您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偿还 。除非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  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4、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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