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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自贡的一个被骗无知蠢女人,我想请问一下我现在要离婚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由于我和现任老公在我们有婚姻关系期间由于他父亲用不正当手段向我的父母变向骗取现金20万元,但后来男方父亲又主动打了欠条给我,欠条上也说明他欠我家的钱由我负责追回。但,其中有条类容是这样说的:如果张某不在欠条签订的期限内还清此20万,他父亲就必须带我和现在将要离婚这人一同前往欠款人户口所在地的属于欠款人的住房过户给我们夫妻双方名下,由我们自行处理还这笔钱。先不说他一直拖延时间长达一年多,更不说因为这样让我年迈的父母一个在田间地头种菜一个在工地做苦力作为基本生活开支。就说现在我们也只是在打电话向他询问商议还债的事情。可这欠债的也不顾我们家人死活还带上小情人,现在他尽说出:‘你去高我噻,我不怕’或干脆把我家电话设置不接了。我现任老公我感觉和他父亲也有这不可告人的事情,因为我们打不通的电话他都有办法打通,他父亲不还钱他也帮这敷衍。所以我现在打算和他离婚,就因为欠条上有一条是说的过户给夫妻双方,所以我怕这是他们父子为不还钱故意搞的阴谋,请问离婚后欠条还有作用吗?谢谢帮助!在此,我想说明一下,他父亲是专门从事那种叫人去承包‘所谓’工地从中吃钱那种人,而且很多时候都是他们乱编的工地和合同,当然我只是知道可没拿到证据。

离婚 2018-12-07 07: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父母生前的债务,子女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超过遗产范围部分子女没有必须偿还的义务,可自愿偿还2,如果子女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则对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3,可以参考《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没有子债父还或者父债子还之说,除非对方能证明本人的房产有父亲的一部分,否则完全不用还。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父母债务不连及子女,子女不必偿还。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 1、如果是离婚后的债务,与配偶无关,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
    (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借债的欠条上不管是夫妻一方签字还是夫妻双方签的字,只要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借债,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是另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了的系个人债务或一方借债是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开支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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