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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结婚,99年我的单位集资住房,我们没有钱,是我父母变卖了自己了房产交的集资款。房产证上却写的是我的名字。如今他起诉离婚,却把房子却为共同财产来分割!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他谩骂污辱我七十六岁的老父亲,且威胁要治我父亲于死地!道理昭彰。他在法院胡说一气,而我提供的买卖协议因公证时间晚于集资交款时间,而法院拒绝让我的证人到庭做证,最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房产做为共同财产分割。现在我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可我要还我父母一个公道,明明是老人将一生的积蓄给我卖了房子,他有什么资格来分!!他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做着禽兽不如的勾当,欺负我们老弱病残!是人耻与他同生,是兽耻与其同类!道理难容!现在我上愧对去世的母亲、年迈的父亲,下不以面对年幼的孩子!请各位法律工作者,给我说一下,我应该怎么办?我想让父亲到法院起诉我不孝,让父亲告我归还本属于他的房产!法院会支持我吗?怎么样才能还老人一个公道?

离婚 2018-12-07 02: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根据法律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婚姻法解释
    (二)》第11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房产是在结婚后购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不影响房产的权属份额,原则上按照购房时双方父母各自的出资比例确定所占份额(须有出资的具体证据),在婚姻存续期间(离婚前)男方以个人名义卖房办过户手续时需要未婚证明或女方也要到场面签,所以不存在私下处理的问题;若在离婚后,处分房产须提供离婚判决书或有民证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一般也会要求另一方到场确认),最好的办法是在未分割房产前继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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