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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7日,债务人张**从本人处借走人民币壹万元,约定利息按照半年伍佰元整支付,并当场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在支付了贰仟伍佰元利息后被告不再接听电话并刻意躲避原告且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于是在一再要求下于2011年3月27日再次写下欠条,但目前债务人仍不肯偿还债务及约定的利息也再未支付,现在有欠条一张到2013年3月27日即将满两年,还有债务人发的短信一直都保留着!

债权债务 2018-12-07 01: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贷款利息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及约定的利息。
  • 债权人由债务人写的欠条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存在的证明,而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
    所以只要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发挥欠条的作用,正常的在诉讼时效内起诉追讨债务即可。
  •  债务人不向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按约定支付债务利息的,债务人即构成违约。作为抵押人(即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应该督促债务人按约定履行,及时支付债务利息。
      如果债务人仍未按约定履行的,则抵押人要在所约定的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双方的债务应共同承担,财产共同分割。如果离婚时,对方拿来很多欠条,而你不知道欠条的来源,或者对方不能证明用于家庭支出,应属于对方个人债务,与你无关。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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