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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女方就把信用卡借给了男方使用,男方通过第三人那的POS机并在他的操作下透支了2万元现金,因为信用卡有要求,50天一周期,属于免息期,这样平时就可以通过POS机来回倒就可以长期使用这笔款,平时通过第三人按照信用卡的还款要求按时到银行去还款,并代女方签名,形成欠款。后来男女双方离婚,离婚时女方要求男方还清信用卡的欠款,男方以无款为由,没有还清,夫妻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此条款,女方的信用卡一张在男方手中,数额2万元,待男方还清欠款后于某某时间将卡交由女方手中,期限是一年。离婚协议还注明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债务的发生额全部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毫无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信用卡明细能证明男方使用了9个月,后来因为第三人那POS机不能使用了,在离婚后四个月,第三人打电话通知女方到他那取卡,将欠款还清,否则影响女方信誉。女方按照银行的规定如期先偿还了信用卡的欠款。现在我想将欠款追回,取得的信用卡的证据有每月信用卡的交易明细,但是只能显示在哪消费的,金额是多少,通过哪里的POS机使用的,并且还有每月还款的存款凭条,但是全是第三人代签,是我的名字,还有离婚协议,有我本人签字还款的存款凭条。请问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和债务的约定,信用卡的债务当时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应该男方偿还吗?现在女方诉男方履行离婚协议之约定,偿还欠款。这些证据能将我把欠款追回吗?能胜诉吗?

离婚 2018-12-06 22: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  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4、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能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丈夫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另银行声称妻子有包庇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首先应当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
    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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