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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三个朋友一起喝酒时,与其中一人发生口角,一时冲动拿刀把拉架的人给误伤了。事后主动把伤者送到医院,主动投案自首。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下;伤者经医院确诊为伤到胃部和肝部破裂,这种情况是重伤还是轻伤?伤者没有追究其责任,刑警队就给立案了,也没有协调,这在法律上对吗?谢谢!

刑事辩护 2018-12-07 05: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通俗地讲,“自首”就是自己检举、揭发自己。也就是举报人将自己涉嫌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事实向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 如是构成轻伤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能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意见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以及交通事故一般自首情形,交通事故自首的情形有:
    1、交通事故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没有表明自己是肇事人,但是没有逃离事故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
    2、交通事故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明知有人报案但仍在事故现场等待,在抓捕时没有拘捕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肇事事实如实供认的。
    3、在司法机关还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确定,还在进行一般性的排查询问时,当事人主动交代自己的肇事行为的。
    4、肇事者因特定的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拘留等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还没有被相关机关掌握的交通肇事行为的。
    5、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之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肇事事实如实供述的。
    6、当事人在交通肇事后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承认自己肇事的事实,接受相关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
    7、交通事故肇事者在肇事后让随车人员保护事故的现场,自己则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因害怕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对其进行打骂,便离开现场在附近等待。后经公安机关联系,该当事人主动接受调查,并且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肇事事实的。
  • 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节受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二节立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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