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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未登记结婚,现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结婚男方给女方彩礼8w,结婚时女方带来嫁妆和8w,期间男方用钱4w,现女方要求男方反钱,若不则告男方诈骗罪,这样成立吗?女方要求男方给钱合理么?

离婚 2018-12-10 14: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结婚登记到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为止,在这段时间内,双方所得的财产,包括: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产、双方或一方受赠或继承的财产,这种财产关系以夫妻身份为依据,因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
    离婚,应依法对夫妻财产分割,一方死亡应依法确定被继承人遗产在共同财产中所占份额。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在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基础上约定归谁,那么,这部分约定的财产就划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就应视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 三种情况可请求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对这个问题给予明确回答。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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