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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们好!

咨询内容:我是福建农村的一个普通家庭,2015年结婚,2016年2月生了一对双胞胎女儿,在2012年11月再生了一胎,现在计生办的说我生了三胎,属于超生要求罚款,我没有罚款,老婆就被法院的抓去了,我想问的是我这个情况属于超生吗,还有法院可以抓人去关押吗?

离婚 2018-12-10 15: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既然被计生部门定性为超生的,计生部门当然会向你征收社会抚养费,因为这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由于各省市的规定有所不同,你可查阅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那就是你所说的罚款标准),结合自己的情况,你就会知道自己大概需要缴纳多少的社会抚养费了。
  • 超生三胎的处罚标准如下: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照人群的不同而划分,一般在30%到600%之间,具体情况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执行;超生要罚款的人群:
    ①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② 违法生育一个或多个子女的;
    ③ 未婚生育的都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但是,如果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再生的情形下生育三胎,是不需要交纳社会抚养的;
  •   符合国家和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规定前提下,可以在生育完毕二孩之后再次申请生育一位子女。
      如果没有事先办理三孩准生证生育子女,就属于违反计生政策的超生,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
      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规定各地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区规定为准。
      例如: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规定是,不符合计生政策多生育一位子女的,当事人需缴纳本地上年人均年收入2--6倍的社会抚养费。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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