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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孩子在学校课间时.同学逗玩被同学拥到摔伤右腕骨折。我们占多大责任?拥人的学生占多大责任?共花药费3600元.交通费1200元.我该和对方家长要多少钱?我是受伤方的家长。

损害赔偿 2019-01-04 10: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可知,学校对于小孩在学校摔伤的后果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如果主张不负责任,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建议先和学校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 你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话需要承担责任的,工作中受伤的属于工伤,可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不申报的,劳动者或其家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认定完工伤后在做伤残等级鉴定。找用人单位研究赔偿的事项
  • 要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
    1、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这么说,应首先由造成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直接责任人能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则学校就无须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能力只能承担部分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由学校来承担。当直接责任人完全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就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起诉那个五年级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列学校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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