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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亲戚,今年2月28日在一个会所被抓,它只工作了15天,怎么到现在还没有放出来,公安局也不来找我朋友现在的情况,只听说是刑事拘留(罪名是组织卖淫/嫖娼),我们也不懂,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诉讼 2019-01-02 12: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卖淫,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依法应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拘留的违法人,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
    同时,法律又规定,当事人要求不通知的,公安机关可以不通知。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 卖淫,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依法应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拘留的违法人,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
    同时,法律又规定,当事人要求不通知的,公安机关可以不通知。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 1、如果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只会给予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并罚不会超过20天,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确定的拘留期满时,就可以从看守所出来了。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如果涉嫌犯罪,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包括刑事拘留期限+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如果没有判刑或是判决有罪、但判缓刑的,就可以放出来了。  
    (1)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  
    (2)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一般是二个月,复杂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是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  
    (3)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  综上:如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走完了全部程序最后法院没有定罪刑、或是确定有罪但判缓刑的,一般会在看守所关
    五、六个月。
  • 嫖娼违法,但一般不犯罪
    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治案管理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
    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即可能构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非性工作者)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满14周岁——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该罪已经废止,以强奸罪论处)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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