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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年在A公司上班,到11年左右跳槽到另一家公司B,12年11月份A 公司老板联系到B公司老板(两家认识的),说怀疑我偷了他们店里一台电脑主机。说是有监控拍到我了,B公司的老板就带我去了解情况,(本人那段时间根本没有去过他们的任何一家店面),A公司老板说让我把主机交出来他就不报警了,我说我没有拿过他们的主机,我要求看监控录像,他们不让看,说是已经交给警察了,让我回去但警方电话,我没办法,只好回家,B公司老板说让我把事情解决再去上班,我明白他要把我解雇掉,我等了一个月也没接到任何电话,12年12月份的时候我又重新找了份工作。到了这个月18号的时候,突然来了几个警察把我从公司带到派出所。然后关了我七天(刑事拘留),到25号才给我放出来,警察给我看过一张视频截图,根本看不清脸。我想问一下,我是不是可以告A公司诬陷。可以要求他们赔偿吗?

刑事辩护 2018-12-13 13: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手机、相机和电脑价值加起来应该已经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了,具体量刑情节: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更规范、更标准;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
    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 1、“被拘留一个月”,这种情况属于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处罚。刑事拘留后,司法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会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不构成犯罪的,放人。  
    2、刑事拘留后的羁押最长是37天。(刑事拘留最长是30天+提请逮捕时间最长是7天。)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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