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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妈妈是没有结婚证却有户口本的夫妻关系,生有我和妹妹两个女儿,4年前父母已分居,现在妈妈和石伯伯生有一个儿子,想上户口,让孩子和亲爸爸姓,可是我爸爸和他的亲戚却来阻止,请问如何接触我爸爸妈妈的婚姻关系,从而让妈妈和石伯结婚,给孩子上户口?

离婚 2018-12-27 13: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收养孩子要如何上户口?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 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 离婚后小孩户口办理的手续、流程:告知户籍民警要进行离婚后小孩户口办理,需要带好申请材料:

    1、到民政部门先领取离婚证;
      
    2、孩子已上户口,要办理户口迁移的话,只需要将小孩的户口本、出生证、夫妻户口本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如果孩子还小,没上户口,需要离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
      
    3、据离婚证所载明的孩子归属内容,到需要迁入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请准迁入证明(在居委会的证明上盖章)(根据情况不同,会有差异)
      
    4、准入地的证明,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
      
    5、《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如果是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处,先告知户
    如果是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处,先告知户籍民警你要上户口,带好申请材料,则需要:

    1、先持离婚判决及判决生效证明书(证明书可以是原法院经办人签署书面意见加盖法院印章或业务庭印章即可);
      
    2、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持户口本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
      
    3、持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派出所,由原派出所在准迁证上签署准予迁出意见,再将准迁证交迁入地派出所即可。上面说的是孩子已经上户口,需要迁移的情况,如果孩子还小,没上户口,需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对离婚后小孩户口办理存在抵触或拖延等情况,
      关于这一点只有两个办法:
      
    1、协商。先和对方协商,在他的配合下去户籍办理机构办理小孩户口。
      
    2、起诉。上法院起诉的话,可以凭法院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起诉。离婚后小孩户口办理,总的来说,还是需要离婚夫妻双方配合,以协商为主,没有必要在小孩户口问题上刁难对方,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孩子。如果在离婚后小孩户口办理上一方故意阻挠或拖延,去法院起诉的话,还是可行的。
  • 没结婚登记,出生后孩子上户口,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   没结婚登记,出生后孩子怎么上户口。
      没有结婚登记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如果随母报户口,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
    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因为非婚生子女并不符合生育政策要求,因此应当根据国务院和各个地方的法规规定来办理登记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并且缴纳社会抚养费。
      另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因此非婚生子女在完成相应的手续,上完户口后,就可以享受和婚生子同样的权利,成为社会真正的一员的。
  • 收养的孩子,需要到民政局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然后才能上户口。

    《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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