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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为我外婆生前的国家租赁房,生前与我舅舅同住,去世后舅舅一个人住,10年前舅舅娶妻,该女子与前夫生有一子,该子在3年前其父房子拆迁中已经分得一套房产。舅舅十年中与妻子一同住在此租赁房中,2年前此租赁房要拆迁,舅舅以为拆迁按照户口来分配,所以当妻子与前夫所生儿子提出要把自己户口及老婆户口还有女儿户口一起转进舅舅的租赁房中的时候,舅舅没有拒绝,拆迁合同上表示,房产按照砖头来分平方,共得2套,拆迁安置费加起来100万。当拆迁合同签订完之后,妻子和妻子前夫所生儿子分别要求分一套房产。舅舅迫于无奈,曾一度想打官司。在签订动迁合同之后,舅舅已经独自搬离房屋一年半,都由妻子独自住于租赁房中,请问,法律上来说,此动迁分配2套房及动迁费如何分配。

拆迁补偿 2018-12-13 12: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原则和采取各半分受主义,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予以照顾。夫妻离婚时分割拆迁安置房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进行。
      
    2、调解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只能进行调解。大多数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拆迁房屋处理意见中具有可执行内容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
      
    3、另案处理。通常情况下,法院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 要看租赁双方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相关约定,新房产已经不再是租赁房屋。 根据物权一物一权的特性,前一个物上设立的租赁关系已经被征收行为消灭,后一个物是新物,尚未设立租赁关系。
    如果有相关约定,新房产也可能是租赁房屋。
  •   住房房产证的登记人是父母,那么住房产权权益就是父母合法所有。
      小夫妻离婚时是需要双方自行协议分割属于两位共有的财产,不能分割属于他人合法拥有的住房和财产。
      该住房拆迁所得安置补偿也是父母合法所有,和小夫妻无关。
      《物权法》规定: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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