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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参与了一个盗窃团伙作案,但他是帮作案人开车,负责运输人员,得到3000元的出车报酬,请问他会构成犯罪吗,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刑事辩护 2018-12-13 05: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如果纠纷客观存在,只是对部分事实、证据作隐瞒或者虚构的,或者滥用诉权、漫天要价的,都不是捏造,不能构成本罪。
    捏造的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领域也可能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对此,可以诬告陷害罪等论处,或者妨害诉讼活动处理。
  • 构成盗窃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总结如下:
    1、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2、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3、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 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 盗窃罪满足减刑条件就可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按参加盗窃财物价值认定。团伙盗窃案中,对犯罪金额的认定,由公安机关侦查,查清作案过程和相关证据,主犯对团伙所盗窃全部财物承担责任,从犯按照其参加盗窃的财物价值认定盗窃金额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从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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