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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爸因肚子痛,在一医院住院看病,医生当时给的诊断结论是肾结石、组织增生、息肉,然后做了肠镜,因为没有采用无痛肠镜,病人因疼痛难忍中途结束,没有相关肠镜报告,病人被要求继续住院观察,但病人不同意,考虑医院不会有进一步治疗方案,当时也觉得无大碍,于是回家。第二天,病人病情突然加重,疼痛难忍,被紧急送到另一医院,该医院立即诊断为肠道穿孔,需尽快手术,考虑到病人病情的严重性,医院诊断已经引起感染,于是当晚就安排了手术,手术进行了4个多小时,因肠道损坏程度比较大,该医院采取的是先清理肠道,修补穿孔部位,另安置导管进行排泄,半年后再进行二次手术,将肠道复原。整个过程就是这样,现在我们家属一致认为先前医院有误诊嫌疑,一是诊断病情不合实情,存在拖延病情,二是所做肠镜加重了病情。于是想起诉第一家医院,但现在的问题是:一、我们的判断是否合符逻辑?二、手里没有证据,没有医疗本只有相关发票(该医院一概没有医疗本)、诊断报告医院收藏没办法获得、肠镜没有结论。针对以上情况,想咨询律师,该官司应该怎么打?是以医疗事故还是医疗侵权打好?胜算有多少?如何收集证据,需要哪些证据?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应该如何鉴定?谢

医疗纠纷 2018-12-13 05: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在许多的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因素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仍为是主要因素。
    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因素,关键还在医务人员。在现实医患关系中,患者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检查治疗,有时甚至处于意识不清、昏迷状态,连配合的能力都没有,任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处理。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为: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如下:
    1、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进行尸检时的过错鉴定期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3、再次申请医疗过错技术鉴定的期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
  •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可以对这样一些内容进行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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