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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纺织公司以9名本公司职工名义从建行贷款377万元,有纺织公司、担保公司和另外9名该公司职工担保,借款到期后建行扣划担保公司323.2万元,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并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该宗9笔借款为私贷公用,担保人应向纺织公司追偿,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后担保公司不服申请中院再审,中院裁定区院再审,再审追加建行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区院判决该宗借款为私贷公用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剩余欠款58万元建行于2008年起诉,法院判决(判决书号为2008商初字第650号)借款人、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案件两种判决。 后来担保公司已一个案件两种判决申请区院再审建行起诉的案件,区院受理后进行了再审,改判(判决书编号为民再字114号)借款人、担保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但建行上诉到中院,中院又撤销了(判决书编号为民再字114号)判决,维持了(判决书号为2008商初字第650号)判决。请问:1、该案是否为私贷公用,9名借款人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吗? 2、做为担保公司偿还了323.2万元应该向谁追偿。 3、9名借款人、9名担保人及纺织公司的陈述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4、法院是否有责任调查本案的事实。

债权债务 2018-12-20 10: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不论是担保人,还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法院不会处理。这里说的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还款。如果有部分还款能力,要部分还款,否则,即是对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 1、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
      
    2、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因此,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行使,同时要受到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
  • 怎么起诉网贷借款人?
    第一,选择管辖法院,就是借款人的住所地(所以,您必须弄清楚借款人住在哪)。选择好管辖的法院后,就可以去这个法院起诉了。
    第二,写起诉书,起诉书可以事先写好,网上有范本,改一改就行,也可以到法院后,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手写一份。
    因为,借款纠纷并不是很复杂,选择后者问题也不大。
    第三,准备证据,起诉时也要有一定的证据,最好的证据材料,就是借条了,记住多复印几份,法院只收复印件,不收原件的。
    你的原件一定要保存好。这样就立上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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