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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小朋友在今年5月20号在教室不小心摔断腿,即将痊愈,治疗费全部由幼儿园承担,现在家长说孩子的腿不是摔断的,是老师弄断的,提出要幼儿园赔偿营养费,陪护费,精神损失费,后期治疗费共计3万块。请问是否合理?另外,家长说老师弄断小孩的腿并不是事实,纯属捏造,现在对幼儿园的名誉及老师的名誉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是否可以提出家长赔偿幼儿园及老师的名誉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陪护费,家长说老师弄断小孩的腿并不是事实,我是否可以提出家长赔偿幼儿园及老师的名誉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

损害赔偿 2019-01-22 11: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小孩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车祸头部受伤精神损失费怎么算,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车祸头部受伤中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但首先要确认侵权人是否具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该司法解释的施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提供了依据,但同时赋予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不能获得精神损失赔偿的情形: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二)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 名誉损失没有计算标准,你自己觉得该提多少就提多少,如协商不成,就由法院判决,提多了法院不支持。手续费应该支付一半,因为流产是两个人的责任,你自己也要承担一半费用。如有证据证明强行发生关系造成身体伤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失。
    如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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