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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2010年经家里人介绍的。2010年3月份就在一起了。相处不到3个月应感情不和就分开了,但是已经怀孕了。他们家知道我怀孕了。但是对我从来不闻不问。我也没有打掉。他那时候在异地。我跟我父母一起住。从我怀胎10个月到2011年12月份我生宝宝的时候他们家没有给我一分钱。也没来看我。连我坐月子都没有回来照顾我,还是我家亲戚照顾我。听说我生的是个男孩。后来拿了1万多块钱来认。我们那时候好了一段时候。在一起不到3个月又发生矛盾了。他打了我2个耳光,也就是去年清明节的时候。后来我又去父母那边了。那时候我宝宝才4个多月。直到今年1月份,他家没有给我宝宝一分钱抚养费。连一件衣服都没有。之前他家里人还说我宝宝是我偷人生的。我很气愤,过完年我宝宝就被他家里人带走了。我现在连面都见不着,我给怎么办???

离婚 2018-12-14 1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双方感情不和,可以要求离婚。
    对于孩子的抚养费,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另一方,不是谁先提出离婚,谁就要承担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如果前夫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办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
    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
    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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