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是国企有毒作业喷漆工人,所用的漆是企业从私人手中买的,出事时职业病医院也没对当时的漆进行检查,我在工作中全身出血点,内脏也出血是工厂用车把我送进医院的,后来职业病诊断说我的病与工作无关,说是我身体不好,可我体检从未检查出过有毛病,平常也没病。有毒作业以从事二十多年。后来在市卫生局叫医院提供的医学检验中发现有。【1】1个号两张片子如01150,2000年5月23日L-R,01150,2000年5月23日P-A.应该是1个号1张片子,如04075,2000年6月6日。04076, 2000年6月6。证据是市卫生局叫医院提供的证明。【2】也是40291右,1999年3月16日,40291,12000年5月23日,同一个号两张片子。证据是市卫生局叫医院提供的证明。【3】是职业史不对,劳动局开的档案记录证明中,与诊断证明书上的职业史不一样。和事实不符。职业史对诊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4】有个检查没有做过,这个检查时间不对,科室不对,出院记录上也没有这个检查。2000年6月22日我已出院,检查的日期是2000年6月23日,我不在怎么检查的?市卫生局叫医院提供的证明里发现。医院电脑查询记录是,住院起始日期2000年5月22日,截止日期是2000年6月22日,证据是市卫生局叫医院提供的证明中发现的。【5】图片7是当时的检查,证据市卫生局叫医院提供的证明。出院记录上有,是真的检查跟假的检查结果不一样,出院记录上也有。【6】图片8没检查,空白的,当时是厂领导背着我跟职业病研究所给我办了出院手续。证据市卫生局叫医院提供的证明。【7】图片9是当时我到医院急诊化验单,证据市卫生局叫医院提供的证明。【8】图片10是当时的病情,证据市卫生局叫医院提供的证明。当时是我病危全身出血,我问医生为什么不管我,医生说你领导已给你办出院手续了,你明天早上就出院走人。没办法我去别的医院看的急诊,因为我已病危。领导背着我办的出院手续,我要不是要死需要抢救我都不知道这事。这件是我想得到赔偿或补偿,怎么主张好请律师指教。我的事办了其他人都好最好。出事时职业病医院也没对当时的漆进行检查,后来职业病诊断说我的病与工作无关,我想得到赔偿或补偿

争议解决 2019-06-04 06: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包含事项: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诊断被检查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写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包含内容: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须包括患者职业病接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依据的诊断标准、诊断结论等方面的内容,应由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签名后出具,经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后并加盖amp;quot;专用章amp;quot;方为有效。
  • 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类似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但是,此类证据必须上有用人单位的公章才有证明证明效力。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合同特别是经济事务的合同时,一般都会有“签约代表”或“代表人”一栏,此时,如果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又有用人单位所盖公章的话,那么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

    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若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因为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第三方接触时,有时会在办理某些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比如说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票据时在各种存根处代表用人单位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也可以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4)、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最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就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拍摄其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或者其它关于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证据。


    (5)、网络信息

    包括公司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与相关人员的QQ或MSN等各种即时聊天信息的记录,但是该项目很难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劳动者事先必须先证明QQ或MSN的使用者是谁。


    (6)、手机短信

    与电话录音相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往来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与QQ或MSN有同样的问题,必须先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


    (7)、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

    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确实不能提供各种有利的证据的,可以尝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帮助劳动者搜集有利的证据。到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即可。但是此办法劳动者可掌控的程度较低。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就是你讲的鉴定前费用)。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二、职业病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湘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