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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汽车名车店老板,长期通过中间人打款至对方账户,订车,没有签订汽车订购合同,也就是说,我们只打了钱在对方的账户上,没有合同,也没有收据。但是长期打款在他的账户上是事实。由于一段时间未取车,对方以违约的形式,将订金作为违约金处理了。当时只是和销售经理有口头协议的时间。没有合同。请问我这个订金还能收回吗?

合同纠纷 2018-12-14 15: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口头协议违约可以进行起诉解决。
    违约责任是指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附随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面包括完全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完全履行)。
    对于违约责任,最好是双方直接约定违约金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这样一旦出现违约情形,直接按照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
    只需提供合同、以及对方违约的事实即可。
    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或者仅仅口头约定却无相关证据证明,一旦出现违约,违约责任的确认和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合同),违约事实,你的实际损失(这个一般比较难举证,尤其是非金钱债务),而且你很难证明可得利益损失。
    当然,只要证据齐全,违约责任肯定还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的。
    可见,约定违约责任最大的好处在于减轻自己的举证责任,降低违约损失风险。当然,如果未约定违约责任且损失的确很大,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 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不存在,"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请求。
  •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口头租房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 ,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均应当按照口头约定执行。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依然有效。
  • 土地买卖没签合同可能会造成土地权属争议,可以申请调查。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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