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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十六岁有过卖淫记录,是别人介绍,因为未成年没被拘留,有记录,指纹,没交罚款,这样会有案底么?会跟随我一辈子么?有的话能不能消除?

刑事辩护 2018-12-13 21: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仅是刑事拘留,没有判处刑罚的,不算有犯罪记录。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进行调查的手段,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三天,对属于结伙、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进行侦察,如认为犯罪证据确凿应当保送检察院批捕。
  • 有治安处罚的,会有案底,但是查不到的。需要治安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款。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款。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致人重伤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16周岁,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您说的应该是协助组织卖淫吧,如果是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处罚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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