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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她在一起十几年了,可一直没有办结婚证,有三个小孩,现在感情不和想离婚可是她不给我孩子和财产,我该怎么办?小孩的户口全在她户口上,我该怎么要回来可一直没有办结婚证,现在感情不和想离婚可是她不给我孩子和财产,小孩的户口全在她户口上,我该怎么要回来

离婚 2019-05-15 14: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房产分割,孩子只有户口一般是分不到的,因为孩子年龄好还小没有经济能力,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孩子无关,孩子是无法因为你们离婚分割房产的,但是孩子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赚的钱也存入了家庭账户用于了买房,房产分割是有孩子的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 有外遇,离婚后的财产、子女分配问题: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和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按照其月工资的20%到30%支付抚养费。
      婚后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但如果有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小孩抚养法院判决一般是从更有利于小孩成长原则决定小孩的抚养权问题,如果有认识能力的小孩,法官也会询问小孩的意思。
  • 没有结婚的男女在一起生活属于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 1、男女双方并未依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是按照民俗办理了婚礼,生育了非婚生子女,双方并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因为在法律角度讲双方不是夫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现在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只需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视权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分开即可。关于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均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任何一方都必须为该子女的健康成长积极履行义务。
    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歧视或危害。不直接抚养该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直至该非婚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子女的利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由母方抚养。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的,可以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征求该子女的意见,一方将非婚生子女送养他人的,需得另一方同意。
    5、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共同获得的收入,可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置,同居之前,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可按赠与作出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84号)法办法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作出处理。
    6、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作出处理。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5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见》9条、10条、11条、12条、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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