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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大人,我想解决一起欠了4年的钱不还的事。 陕西省汉中市**村丁家湾4组的 李左群(李**)欠我工资及现金共12200元。他以没钱为由而不还,现在我来到他家,他家人说找他本人,本人故意躲到西安不回来。打电话联系上本人后,他说有钱就是不给我,叫我告他。因为他给我打的欠条叫李*,以前很多人也是这么叫他,没有身份证。欠条是2012年9月份写的。我想知道,能告得了么?要多长的时间?要多少费用?我是否也必须要在他们当地?因为我是湖南人在广州工作,时间紧。还有就是,我去司法和法院问了个大概。没说出个所以然,心里没底。

离婚 2018-12-13 13: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款人及担保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那么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借款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么保证期间的计算应从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仲裁时效是1年,你要快点行动了,过了1年,劳动局不受理。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根据我《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在离婚时,对方拿出许多欠条来,是用于共同生活的,夫妻要共同偿还所欠的债务。
    如果不适用以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可以不予以承认。
    协商不成的,可以找个和夫妻都说得上话的中间人予以调解。
    如果欠款数目较大,可以去法院诉讼,予以判决解决。
    因此对于离婚时对方拿出的欠条,对于其所标明的债务如何承担的,可以依照上述情况分别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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