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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我是10月3号出的交通事故,没有人员受伤,车子有局部损伤,报了警,去交警队处理,对方全责,保险公司也来了人,手续办完各自回去,我10月19日把车子送到4S店维修,当时也叫了保险公司人员来定损,修好车,让责任方出修理费,对方不出,而且将案子结了,与保险公司联系,保险公司让我找责任方要钱就好了,可是对方说我已超过定损时间,凭我的维修发票不会给钱我。请问我该怎么维权?谢谢我是10月3号出的交通事故,没有人员受伤,保险公司也来了人,与保险公司联系,请问我该怎么维权?

保险纠纷 2019-05-22 11: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交通事故受伤几天后能做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鉴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鉴定,并制作伤残鉴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鉴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鉴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鉴定哪些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要注意记录现场,互换资料,及时报警,并且要及时转移人员。涉及到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来确定。 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
    广义上还可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但习惯上仅指公路运输和城市交通中出现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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