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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小弟李A和弟媳在2003年前就已离婚有一子,当年结婚时也未领证,弟媳和孩子的户口也没落在本村。由于小弟李A外出打工和我大哥李V签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权是李A我小弟。合同内容是;因李A【化名】外出打工村南5亩,村北2·1亩土地共7·1亩地由大哥【李V】承包6年,合同到期,如李A外出打工不回,这地由大哥李V管理。由于李A小弟不给孩子抚养费,前弟媳改嫁过得不好。前弟媳经常找大哥要承包费看侄儿可伶,大哥就把村南5亩地的承包费在2012和2013年给了前弟媳共5000元。2014年2月份弟媳给我打电话说大哥不种地了,那5亩地承包给我。并签了3年合同共计9000元。可昨天大哥把地给绞了,准备种地。说那不是前弟媳的地合同没用,可我要是强种地受法律保护吗。小弟李A欠我2万7千块钱不还我,我可以抢他的地种吗,大哥和小弟签的合同还受法律保护吗。谢谢

离婚 2018-12-28 16: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同等,仍有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
    (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合本案来看,您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属于婚姻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第二,再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也就是说,虽然您们双方不是婚姻关系,但是孩子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依据上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三,若男方不依法承担抚养义务,那么您孩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用,但是这是民事责任,不涉及刑事犯罪,故不存在坐牢的问题。
  • 离婚了户口本上还是已婚。 办理离婚是在法院或者民政部门办理,而户籍的管理是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所以,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只要当事人不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户籍信息手续,在户口本《婚姻状况》还是显示当事人是已婚。
      当事人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变更户口本《婚姻状况》为离婚。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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