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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中夫妻一方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终审判决已生效如何执行

离婚 2018-12-17 11: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根据现施行的《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
      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465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关于案外人法律上没有给出说明和解释,百度百科的案外人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此类人不参与案件,但与案件的判决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符合案外人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 首先,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 生效的法律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受法律保护。判决书是在双方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法解决时,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强制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因此,在一方拒绝执行时,可以持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的处理自己的事务和利益,法院不宜干涉和介入。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并按协议遵照履行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即可以不按法院的生效判决强制履行。
    但是如果一方又反悔不按协议处理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 房产名字都登记男方的,女方不履行判决,男方不给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应该女方担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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