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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他2013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6月份就结婚了,7月份领证。12月份生下了女儿。结婚时他家给了彩礼8万,礼金2万。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于是2014年2月份我带着女儿回了娘家。而他一个电话信息都没有。更别提给钱给宝宝买奶粉了。现在我提出离婚,他不同意,非得要我返还当初的彩礼和礼金钱,并且还有他的精神损失费共计18万。而且女儿还要给他抚养,我来出抚养费。我想请问下,如果我起诉,需不需要返还彩礼和礼金钱?我想要女儿,女儿判给我的机会有多大?我女儿才5个多月

离婚 2018-12-20 01: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一下情形时可以要求其返还彩礼钱的。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还同时规定,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现在是结婚后十个月,并共同生活,离婚时,双方的财产按照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来进行划分。

  • 1、男女双方已经结婚且短时间内没有提出离婚,不予返还。
    2、必须当地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否则相关钱款当成普通赠与,不予返还。
    3、给付后未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不予返还。
    4、诉讼时效经过的,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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