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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一年前离婚,根据协议,各分得一套住房,我的住房房产已经过户,丈夫的房产尚未过户,共同有一个儿子17岁,现在读职业学校,根据协议随其父生活;丈夫与以前的前妻育有2个女儿,大女儿随其前妻生活,小女儿随父生活,目前2个女儿均已经结婚;几天前,丈夫去世,请问他名下的这套房产该如何分割?

离婚 2019-01-03 22: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一年后,发现前妻隐瞒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起诉。
      《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由房产证登记人和配偶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儿子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如未成年,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由监护人代替签字。双方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依照流程规定,签署合同,办理过户。
    前提是,住房无抵押,贷款还清,有房产证。
  • 第一,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离婚时已经领取产权证,并且没有按揭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房产。对这类房产的分割比较简单,平均分割,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愿意或应当接受该房产的一方支付一半的价格给对方。
    第二,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已经取得产权证,但是尚有部分贷款未还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现在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尚未还清的贷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偿还。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经取得产权证,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应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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