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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涉嫌做深圳户口诈骗钱财,公司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做文化传媒为主。被人告诈骗已经立案刑事拘留,后面还有更多客户单没做,将会陆续举报涉嫌金额200万,签合同收钱和收据都是法人经手合同大部分都是以代理做户口为由,有盖公司公章。本人股东有百分之10的股份《但是公司账户只有每月支出的社保费用并没有任何其他的进出帐》,我有帮助送资料给客户的行为,并没有参与签任何合同和签任何收据(不过有过一次收钱是3年前的事情我并没有开具任何收条和凭证给对方,对方只是给我现金)的行为。我也不知道法人诈骗钱财的行为。这样股东有违法行为吗?有的话该如何辩护自己。这样公安机关会不会以团伙案调查。刑事拘留我,我是不是该去自首称述我的事实。

综合法律 2018-12-14 06: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一般违法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是刑事违法。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犯罪分子应实行刑事处罚,这在人们心目中已经得到公认。
    而对一般违法行为,人们往往容易忽视,总是认为其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没有触犯刑罚,所以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其实不然,只要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违法行为,虽然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但同样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损害,所以应受到相应处罚: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制裁。
    况且,有些一般违法行为如不及时给予处罚、惩戒,还可能发展为犯罪,从而带来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刑法)
    3、特别自首/准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注:  刑法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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