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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省华容县个体经营户,2008年租赁北街居委会的门面一间,2028年到期,离到期时间还有14年,我们是六间门面连带地下室,一个整体门面,我们是整体拍租的方式拍租下来的,共四个老板。前两年用哄骗的方式想哄我们走,结果没得逞,今年又来找我们,说是什么政府要拆,不肯赔偿我们什么损失,如果是他们私自要拆,可以多赔偿损失。这是政府要拆,就没什么钱赔偿。以前我们租赁时连拍卖租金共出了三十几万,四个老板,按门面大小,一位老板要三间小点的,一个人出16万多,我们三户各出六万多,不过,按现在的周边行情,我们的房子可以租两万到三万一年,不包括地下室。而且我们临堤正在做沿河风光带和商业街,今年不完工,明年就能竣工。我们这些门面马上面临更大的升值空间。而且我们在这里做生意,现在生意日趋稳定,有的一年可赚五万,有的可赚七八万甚至十万不等。可是居委会的领导说,升值与我们无关,他们说政府要拆迁,合同就终止了,剩余14年根本不属于我们。我们不同意,他们却说,拆是拆定了。没得商量。当然我们也不是不肯让他们拆,只是他们不肯补偿到位。请问我们应得到些什么补偿?称我黄女士

劳动纠纷 2019-01-08 15: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
    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上述规定,拆迁租赁房屋,承租人有权获得安置和搬迁费补偿等补偿。
  • 出租人有维修房屋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任或者减少租金。因此,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委托律师代理。
  • 如果双方同意续约,应该重新签订协议或增加补充协议。
    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均同意续约,那应该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即使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也应该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
    千万不要以为“双方都没意见,只要自动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续。”如果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正式续约,只是双方都自动履行:出租人不要求承租人腾房,承租人继续按原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也照收不误。
    表面看没什么问题,但双方关系的性质就已经发生变更了。如果没有正式的确认,双方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没问题,但是租赁期限却变成了不定期的了。也就在到期之后自动履行的期间,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终止租赁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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