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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7年与前夫协议离婚,当时在他不愿要孩子的情况下,孩子由我抚养,他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现因物价上涨,我又身患有病,数次和他协商增加抚养费,都被他拒绝,一月前诉至法院,要求其依照相关规定将抚养费每月增至600,可是法院说我的诉求过高,每月只能增至300元,我想询问我的诉求真的不合法吗?想将具体情况附上他本人有工作单位,家有楼房上下6间,他和我离婚后又再婚,去年又离婚,现单身一人和他母亲住一起,他母亲有退休金,现瘫痪在床,他兄妹4人。他和我结婚以前也离过婚,有一男孩现年21岁,现在部队当兵。法院调解过程中说他的母亲他有扶养义务,他的大儿子他也有抚养义务,所以抚养费只能加到300,如果我不同意调解,那我要对他工资举证,并且即使下了判决书我也未必能拿到钱,我根本没有办法举证!我该怎么办???我有工作,无住房,未再婚,我儿子现年11岁,因离婚时净身出户,工资低又没地方住,生活很是艰难,因为生活压力太大我于2年前患了抑郁症,还有其他疾病,现在实在无法维持。如果抚养费太低,我能否在开庭审理时向法院要求更改孩子抚养权?他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他和我离婚后又再婚,我能否在开庭审理时向法院要求更改孩子抚养权?

离婚 2019-05-24 18: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
    如果一方有家暴行为,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法院一般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另一方。
  •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于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只父母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其子女进行抚育以及监护的职责。包括婚生的抚养和非婚生的抚养,在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地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是,需要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可以要求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调解。
    如果父母人仍不承担抚养义务,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看出父母应当履行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
  • 法律上没有规定从立案到开庭的具体时间,由主审法官酌情安排,但法律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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