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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打扰一下...咨询个事:2009年前夫向县法院诉讼和我离了婚,现在才弄清楚他计划了好几年了的,2005年就养了现在的老婆,2008年有了小孩,就在湖南登记结了婚,他老婆是知道他已婚有个女儿的。我们是2001年结婚,2002年生了个女儿,他就去了广东打工,一直说没挣到钱,生活费几乎没给...2005年小孩要上学了,我爸拿了钱在城里买了二手房写了他的名字。离婚法院调解房子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归我,小孩归我,小孩的抚养费他说一分钱没有,就用房子共同的一部分抵。2010年他又拿了40万给他老婆在广东买了现在住的房。关键是现在他手上有我这房的房产证(他的名字),还办了户口本,去年又生了个儿子就上在上面。我是通过法院调解书去房管局过了户。请问一套房子两个房产证,两个户口本,他的有什么用途吗?对我有什么影响呀?

离婚 2019-01-06 14: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婚前房产证加上另一方的名字,这种也是共有房产,但不是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共有,如果未结婚要求分割财产,则按照一般共有的原则进行,具体视房产证上你们的份额计算,如果是婚后加上的,一般属于夫妻共有,则分割时,对半分;区别在于存在共有的前提不同;
    2、具体要到那里去办理要看你们那边管辖的房地产登记部门是哪个了,具体可以咨询您买方是的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一手房)或者中介(二手房)。
  • 你已经购买了房屋,那么你就是有权得到补偿,这跟户口没用关系。只是因为房屋要拆迁,一般此前一段时候不允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有些地方规定房产证上的原先所有权人出面办理相关手续,他再将这些补偿还给你,有些地方允许你们根据合同内容直接由你出面办理手续。
  •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此房如果是你丈夫父母出资所购,应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后来按揭部分是你们夫妻所承担则此房应为共同财产,首付部分视为男方父母对其个人赠与。
  • 第一,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离婚时已经领取产权证,并且没有按揭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房产。对这类房产的分割比较简单,平均分割,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愿意或应当接受该房产的一方支付一半的价格给对方。
    第二,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已经取得产权证,但是尚有部分贷款未还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现在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尚未还清的贷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偿还。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经取得产权证,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应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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