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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有一房子,有各种手续如房产证(商业),交土地租赁费1年的(2003、3、8日至2004、3、8日),有工商业执照和税务等一切手续。???2003年5月1日因我和开发商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不服市拆迁办公室的裁决,房子被强拆了。也没有给周转房。同年5月15日向法院起诉了市拆迁办公室。????现在已判:开发商的拆迁许可证违法;评估报告机构不具有评估资质,市拆迁办公室的裁决被撤销。?????我经检察院抗诉,中级法院已启动再审程序了。??二、问;??????1.是否属行政侵权?是否属行政赔偿???????2.赔偿的价格是按当时还是按现在时间???????3.强拆后没有周转房造成停业一年是否应赔偿???????4.一年后租到房到现在,租金应否赔偿???????5.当时我租一年土地是否应返还??上述问题都有证据,可望律师帮忙解答,我在此谢谢您

行政诉讼 2018-12-14 06: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要被执行拍卖的房子,法院是无权评估的,而是由相关房屋评估资质的机构做评估的,按照出具的评估报告执行的。
    二、房产评估原则:
    1、供需原则:商品的价格由该商品供给和需求的均衡点来决定。供小于求时,则价格上升,否则下降。房地产的价格由类是房地产的供求状况决定。
    2、替代原则:在同一市场上效用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价格趋于一致。
    3、最有效使用原则:以最佳使用所能带来的收益评估房地产的价格。
    4、贡献原则:它是收益法和剩余法的基础
    5、合法原则:房地产评估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测算房地产的纯收益时,不能以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收益为测算基础。
    6、估价时点的原则:估价时点又称:估价基准日、估价期日、估价时间,是一个具体的日期,通常年、月、日表示,估价额是该是该日期的价格。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房地产价格有很强的时间性,它是某一时点的价格,不同的时点,同一宗房地产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也就是说,估价实际上只是求取某一时点上的价格,所以估价一宗房地产的价格时,必须假定市场情况停止在估价时点上,同时估价对象房地产的状况通常也是以其在该时点的状况为准。
  • 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
    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 关于房屋拆迁赔偿方面,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费用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因此,上面的规定比较详细,简单一点说,征地就是永久的,补偿共分青苗、劳动力、土地补偿三项,其中青苗支付给农民,劳动力补偿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款政策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政府等),但乡、村是由农民组成的,所以,有的地区也开始拿一部分支付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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