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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怜的二姑就这样被人杀掉却又被狗头警察说是自杀,难道有钱有权的人真的可以杀人不偿命吗?我们现在反映的情况都是铁路派出所警察告诉我们的。???1月12日晚上10点左右韩某开车将被害人从五原接走,由于被害人在车上向韩某索要欠被害人的10几万,于是两人发生了争执,韩某将被害人带在他死去父亲的坟墓边说,我向我死去的父亲发誓我一定会还你的,被害人不相信,被害人说如果你不还我我就死给你看,被害人爬过铁路栅栏,韩某也爬了过去,将被害人抱住,但是被害人还是在不断的挣扎,韩某没有抓住,被害人跑过了火车路的另外一边,这时候火车过来了,等火车过去以后,韩某去找被害人,被害人已经死亡,于是报警,第二天中午警察通知了被害人的家属。???1月13日中午通知了我们家属让来铁路派出所,但是没有说什么情况,于是我们开车从五原回到临河铁路派出所,到了派出所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告诉我们被害人已经死亡,而是将被害人的丈夫叫在办公室开始询问,大概在中午三点左右询问完毕,警察让我们等,说领导需要开会,在下午5点左右开会结束,警察将被害人的丈夫和被害人的姐姐以及侄女叫在办公室,先问被害人的丈夫被害人的情况,最后告诉家属被害人已经自杀让火车撞死,家属说我们要报警,警察说等验完尸体在报警。晚上7点警察将被害人的家属带在铁路医院的殡仪室进行验尸,验尸结束验尸人员直接告诉家属被害人是自杀。???我们可以证明的是:???1被害人的精神状态一直都很好,根本没有自杀的倾向。就在被害人被韩某接走的那天被害人一直和家属在五原,情绪一直??????都很稳定。???2被害人身高160厘米,体重115斤,而铁路栅栏有185厘米,并且被害人当天穿着高跟鞋,怎么可能不借助外力就能翻过栅栏????呢????3派出所晚上12点接到报警为什么不及时通知家属,并且韩某知道被害人家属的居住地,居住地离出事现场也不远。???4验尸员怎么就可以证明被害人自杀呢????5带走被害人的韩某自己都承认欠着被害人10几万钱。有很大的嫌疑。???6现在被害人的家属见不到现场的照片以及韩某的笔录。???7被害人最大的伤口在头部的后面,胳膊和腿都还健在。???8韩某的家属给被害人的家属打电话想私了。?我们现在到哪都不给立案,说我们没有证据,一个我们的远方亲戚在出事现场的刑侦大队上班,直接告诉我们铁路派出所已经被收买了,在晚上出事的12点到第二天通知我们的时间内韩某早就已经把公安机关打点好了。我们到底该怎么办呢?怎么才可以让死去的二姑安息呢?我们只是普普通通的农民没有一点的权利。难道真的是百姓的命都不如当官的狗吗?

综合法律 2018-12-15 10: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派出所报案做笔录不能算立案。其所谓“立案”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刑法罪名就有436多,单就经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有86种的规定。如果是治安案件报案是称为“受理”。
      可以再找经办民警(当时案件受理人)查询,案件办理情况。
  • 当事人可以去上级公安机关控告或投诉,要求依法办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 派出所不能销毁相关证据,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职业纪律)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
    (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二)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三)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
    (六)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
    (七)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身、物品、场所;
    (八)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九)违法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办理证照或者收取费用;
    (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一)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三)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有本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无论被骗金额多少,首先保留被骗证据。如:通信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或汇款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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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几百元的报警不予立案。也建议去派局所报案并提供有效证据。当受害人数、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时也将被立案调查。强烈建议受害者不要自认倒霉吃亏,而是带上证据去附近派局所做报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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