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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以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事情起因:兄弟应女朋友的姐姐邀请到饭店吃饭,兄弟没到之前,女朋友的姐姐算是相识,受害人对女友姐姐动手动脚,并被受害人摸其臀部。女友姐姐非常反感,这时兄弟到饭店,女友姐姐将事情对兄弟说了,兄弟听了非常生气想教训一下受害人,但被女友姐姐劝阻,吃饭期间受害人又到包间内对女友姐姐动手动脚,言语侮辱,兄弟对其及其反感,到外面找到一根木棒,放在门口处,想等会教训受害人,受害人吃完饭出去后,兄弟在后面用木棍打其肩部,耳部,脑部一共三下,受害人1.2天后在医院死亡,受害人是鄂温克族,兄弟是汉族,为什么一审判的这么重,定性是不是有问题,法律面前时不是平等么,少数民族犯罪往往都是轻判,兄弟已经上诉,二审已经开完庭,维持原判的面较大,国家不是提倡少杀、慎杀。为什么兄弟的案件量刑较重,兄弟确实有罪但罪不至死啊,矛盾是被害人挑起的,兄弟和被害人素不相识,只是想教训一下他,是失手把他打死得,主观上没有想杀死他的故意,怎么就给定性成故意杀人了。二审要是维持原判是不是就没有上诉的机会了,就等着执行死刑了。

刑事辩护 2019-01-07 11: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立即执行判决,并不得上诉。如果被告人及其亲属认为案件确有错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  
    (1)民愤不是极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  
    (4)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  
    (5)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  
    (6)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杀人的;  
    (7)其他特殊应当留有余地情形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1、被刑事拘留只能说是涉嫌犯罪,不能说是犯罪。只能法院审判认定有罪才能说是犯罪。
    2、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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