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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0年10月12日半夜強拆我合法住宅房屋3处商业网点1处,并给下达了巜撤销梁春梅商业网点房屋产权证的决定>,我不服于2011年5月将区城建局告上法厅,千山区法院顶不住区委`区政府丶区政法委丶等部门的压力,1年后于2012年5月区法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不服于2012年5月上诉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8月21日判决如下:????_.撤销千山区法院(2011)鞍千行初字第9号判决。????二.撤销千山区城建局巜关于撤销梁春悔商业网点房屋产权证的决定>。????三.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拿着中法判决书,找区政府丶区城建局丶区动迁办丶镇政府等部门解决拆迁补偿丶安置丶培偿等问题。有关部门不但不解决,又给我下达了<注销梁春梅商业网点产权证的决定>无奈,2013年5月我以申请行政赔偿再-次将区城建局告上法厅,2013年8月21日千山区法院立案,经三次开厅丶厅外调查丶亊实清楚。千山区法院向区政府丶区政法委等部门汇报未得到支持。千山区法院不能按时及有效判决应该怎么办,请律师给予邦肋,我深表谢意!

拆迁补偿 2019-01-08 12: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情形:不申请撤销不起诉即生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如果是对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则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也可以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如果工伤赔偿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也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依法是不能撤销的。
      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做出撤销判决。另外,对于被人民法 院判决撤销的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最高法院解释》第59条作了补救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 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②责令被诉讼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④发现 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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