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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现居住的哈尔滨南岗区某小区购买地下停车位,开发商说人防工程现要求不能签订买卖合同,如要购买地下停车位只能签订租赁合同,使用期限与在该小区居住的房屋使用年限相同(即70年)。好像之前有过印象说是租赁有效期限只为20年,想了解下30万元买的地下停车位是否像开发商所说的只能签订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后20年后是否还有效。非常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2-14 09: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
    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 房屋买卖合同应该不存有效期的问题,而是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何时应当履行的问题.对于你们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应当是有效的.现买方反悔,你可以选择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如要求对方履行,由于你们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你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对方在合理时间内仍不履行,你可选择以诉讼法院的方式与对方解除,并可以对方违约为由不退还定金.
  • 房屋使用年限到了会怎样?《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房屋使用年限的概念,准确地说法应是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是作为房屋的设计者和施工者的除外责任的划定期间,也就是解除了他们的责任,但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就不能继续使用。
    只有当房管部门作出对到期的房屋进行危房检测评估后,房屋业主可依据评估结论作出拆除、加固、继续使用等选择。再多说句吧,事实上,城市很多房屋在未到设计使用年限时,便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就被拆除、改建、扩建了。
    而土地使用年限到了,则按照物权法,执行地上附着物的相关规定,目前说法是,再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即可延续土地使用权。  商品房买卖中最重要的是两张证,土地证和房产证。
    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 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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