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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在法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甲和妻签字同意以自有私产房抵乙的债,房照交给乙,房屋更名手续及费用乙自己负责,法院结案归档。当时执行员没给乙开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乙无法更名,找执行员要,执行员因各种理由没开。后甲找房地局的熟人没履行登报声明作废程序,又补办一本新房照,将房卖给丙。乙再次诉甲和丙;骗取房照、隐瞒事实真相、签订虚假合同转移被法院执行结案的房屋,一审法院支持乙,二审法院以丙不知情支持丙善意取得,三审法院支持丙善意取得,乙问,被法院执行结案的房屋可以善意取得吗?乙该怎么办?

案件执行 2018-12-14 07: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 二手房屋更名需买卖双方亲自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更名手续。

    卖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

    注:卖方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签字。

    买方: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亲自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签字。

    过户费用如下;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
    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
    5.5%缴纳。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
    80.00元。


    (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
    0.5%缴纳

  • 可买卖过户或赠予过户。房产证满五年的,买卖过户划算。具体如下:
    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约为报税价(即你们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如果你们以后要转让房产,单一项个人所得税就要交报税价的20%。所以不建议采用赠予过户。
    建议采用买卖过户,即直接转让房产,税费约为房产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增值税
    5.5%(房产证大于2年的免),买方:契税
    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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